朱元璋说道:“一国之君,如果以天下之好恶作为自己的好恶,处事就会公正;
以天下的知识作为自己的知识,就能够明达。人的天性就是爱自夸,爱说别人的错误。
君子则不然,君子扬人之善,不自我吹嘘,君子能够原谅他人的错误,而待己却是十分地严格。”
朱元璋还一再提倡诚心对待万物,他说:“对待世间万物,
都不要简单地用眼睛或耳朵去观察感受,唯有用心感悟,才能认清复杂的事物,万万不能凭借智力,
以为靠天生的聪明就能够成功,其实,诚心才是真正有效的处世之道。”
当然,朱元璋在谈及君主“修己”时,其实带着很强功利主义色彩。
他要求全国官员正心、诚意、修身,也是为了有效地维护大明政治社会秩序而采取的一种有效手段。
他由修身为起点,推及治国平天下,以儒家“德治”的方法,实现对大明的有效统治。
现在,大规模的战争已经成了过去,接下来,朱元璋考虑得最多的便是如何巩固新王朝的政治统治和安抚九州百姓。
明朝建立后,一直都在推行严刑峻法。洪武七年,明朝正式颁布了《大明律》。
这部记录了606条法规的书籍,相比于唐、宋、元时的律条,写得更加详尽严峻。
即使是这样,朱元璋抛开既定法规,又先后颁布了《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续》《大诰武臣》等律条。
这些法外之法,大都是朱元璋独出心裁的产物。有了法外之法,还有法外用刑,因此增添了许多刑。
朱元璋始终认为,在治理乱世时必须要使用重刑,才能够让不法之人感到惧怕。
朱元璋意识到对皇亲国戚的保护还是不够,因而他强调推行“刑不大夫,礼不下庶人”那一套儒家礼法。
对于皇后家、皇妃家、东宫太子妃家、王妃家、郡王妃家、驸马家以及公侯之家。
除了谋逆大罪一律不赦外,其他方面如果犯了罪,则由皇谅情裁决,其真意无非就是宽大赦免。
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又重新颁布了《大明律》,对73条较重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更改。
几个月以后,他又将原《祖训录》加以修订,改称为《皇明祖训条章》。
朱元璋在谈到汉代吕氏专权的教训之后,又再次进行重申:
以后不许设立丞相,不许后妃干政,不许太监干政,后世敢有改变祖训者,以奸臣论处!
与此同时,朱元璋再次劝诫诸藩王,一定要与皇帝同心同德,以护卫大明江山,并保住自己的荣华富贵。
后来,朱元璋又对儿子们的不安分,表现出了忧心忡忡。
所以,他不厌其烦地以“妄窥大位者,无不自取灭亡”相威胁。
朱元璋对法制极为重视,这也是源于历史与现实方面的两个原因。
第一,鉴于元朝灭亡的教训,法制不立,纲纪废弛;第二,是维护明朝统治的需要。
朱元璋在建立明朝之前就开始着手制定法律了。
早在至正二十四年,朱元璋被拥立为吴王后,即建置百官,一个新王朝初具规模,立法也提到议事日程来了。
朱元璋明确指出建立新秩序,必须要有法可依。
朱元璋调动和组织大批官员制定法律始于1367年。
这年10月,朱元璋命中书省以《唐律》为蓝本,着手制定律令,即《明律》,也称《吴元年令》。
以左丞相李善长为总裁官,另以杨宪、刘基、陶安、徐本、范显和文原吉等20多人为议律官。
朱元璋遂发谕令,明确了立法原则:“立法贵在简当,使言直理明,人人易晓”,
“务求适中,以去繁弊”,“法网密则无大勇,法密则国无全民”,等等。
当年十二月初,《律令》一书编成,内容以《唐律》为标准,适当进行了增减。
最后改定,共计285条。朱元璋下令,将此律令刊布公众,并颁之各个郡县。
为使百姓明理及通晓民间所行事宜,又编成了解释律令的《律令直解》一书。
1368年,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朱元璋亲自进行增删。
洪武六年,先颁布《律令宪纲》,后又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篇目皆以《唐律》为准。
最后,朱元璋进行亲自主持,每成一篇,则命揭示墙壁亲自裁定,直到翰林学士宋濂写《表》进呈,方命令颁行,这就是著名的《大明律》。
其全律总计606条,被分为36卷。
其中与人民生活有关的部分朱元璋以口语通俗的形式写出,称作《律令直解》,目的是使百姓都能看得懂,使之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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