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二十一章 五百石(1 / 2)小众秃笔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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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何何尝不知道,县衙里的案件,虽由县令负责审理、判决,有掌管一切案件的档案登记、存档、销毁的权力,但是现场的勘验、拟差票派发、送文牍到目的地,等等实质性的工作,却由县尉调遣他属下的亭长们去完成。

比如,县衙里也设亭,叫衙亭,亭长由驻军县尉聘任,自然不隶属县令手下,这个衙亭亭长的等级,就与在县令属职的萧何差不多,工作的自由度是萧何比不来的,俸禄和油水要比萧何多了许多。

此次去勘察大蛇伤人一案,是由衙亭亭长(此人工作地点在南门,所以称南门亭亭长)负责,差票虽由萧何拟就,呈上县令过目,然后却须交与县尉签准交派,也就是说,县令如果将没有县尉签准的差票交给那个亭长,那亭长甚至于可以拒绝实行,县令也拿他不怎么样。

当然,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有不经县尉签准的差票派发,自然也没怀里端了差票拒不实行的亭长,除非他吃错药,不想在县衙里走动了。

如此解释,说明的是,县令判案,其权责在大秦时受制于县尉,乃至于,如果县令与县尉关系不好时,县尉一旦发难起来,案件就无法判决,这种军政关系,恐怕是大秦县衙公堂里的一朵奇葩。

而小小的一个县尉,却由朝庭里的都尉直接领导,朝庭以下的地方官员,谁也动不了他,根本没有权力动他。

只有在非常时期,比如匪患、贼掠,乡民暴动,这种有规模的战时状态,县尉无法顾及政务的时候,案件的全部责权才回归到县令手中,这是大秦律法的规定。这是矛盾之一。

刑房下属有管年、狱卒、刽子手、仵作等。管年、狱卒,和刽子手,由县衙的人担任,而像仵作这种亲临案件现场的工作,如果当地设有仵作,则由亭长配合协助仵作完成,如果当地缺乏仵作,基本上是县尉手下的亭长一个人去完成。这是矛盾之二。

县衙下设的招房,负责原告填写表格、笔录、口供,为县令判决提供依据,这个基本上是县衙里委任的人事。

大凡这样的事情,总是有好有坏,有利也有弊。萧何深知县令审案之难,但是他要贪赃枉法,也并非易事,事事都得小心那个斗大的字识不得一箩筐的县尉,否则就会噩梦不断。

如今那亭长撕破脸皮,案子走向何处,公私曲直,任何人都全无把握,而且县尉如有半点委曲,要奏报朝庭,朝庭里的都尉只要乐意,县令人头落地,根本不费吹灰之力,郡主也救不了他。

萧何附耳对县令道:“被害者家属既已更改了告诉,被告当是中阳里马嘴崖洞穴里的大蛇,鉴于亭长证言和证据,女犯供词,都是些荒唐的胡言乱语,不足以定罪,不如县令大人三日后复审,若仍是这等胡言乱语,便可认定女犯妖言惑众,可以按律论处。而那马嘴崖大蛇的捉拿,全是县尉亭长们的事情,我们只是隔岸观火罢了!”

此时此景,县令也属无奈,不过,以妖言惑众之罪处罚姝姗,不过笞刑一百,莫塞怎肯拿出五百石钱数贿赂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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