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七十四章 不知者,无罪!(2 / 2)梦未眠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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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牵扯之多,涉及金额巨大,争议的焦点更是令人咋舌,并且公诉方起诉吴天赐诈骗罪,从郑逸的复述当中,以及公诉方现如今掌握的证据,估计都足以证明。

吴欣悦叹了口气,抱着一定的希望,转头看向郑逸,问道:“你觉得应该从哪个方向切入?”

“不知者,无罪。”郑逸说道。

吴欣悦柳眉皱紧,“不知者,无罪”一般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对事实理解错误或者没有意识到存在违法事实,二是对法律理解错误或者不知道存在相关法律。后者一般不能被作为刑事案件辩护理由。

所以,郑逸说的是前者,对事实理解错误或者没有意识到存在违法事实!

王姐推了一下眼睛,吴欣悦逐渐起了些兴趣,说道:“你继续讲下去。”

郑逸说道:“控方认为被告人吴天赐明知相关法律法规对探矿权的转让有明确限制性条件规定,却仍然诱骗被害人黄某产生购买意向。

公诉方分别掌握了被害人黄某陈述、未变更的探矿权证书,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是基于被告人吴天赐的言辞产生了对客观事实的错误认识。相反,被害人黄某是具有大学文化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被害人黄某在做出投资决定前是经过审慎思考、周密调查的。

具体表现为被害人黄某多次自行聘请地质勘测专家至现场实地考察过。同时,其也认真审查过矿藏储量报告的真实性。最后,在主观意志完全自由的前提下作出了投资决定。

至于其称被告人吴天赐故意在矿区现场堆放质量较好的原煤造成认识判断错误,但没有证据显示此事属被告人吴天赐故意为之,且极有可能是原探矿权人所为。”

吴欣悦陷入短暂沉思,郑逸说的不无道理,被害人黄某并不只是走个过程进行勘察,而是多次聘请地质勘测专家进行考察,也认真审查过矿藏储量报告,证明这个矿藏储量的真假。

正是因为被害人黄某再三确定是真的,所以才会做出投资的事实。因此,公诉方在起诉书说,吴天赐故意在矿区现场堆放质量较好的原煤造成认识判断错误。

但公诉方根本没有证据显示此事属被告人吴天赐故意为之,也就是说,的确是极有可能是原探矿权人所为。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公诉方没有证据证明,自然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吴天赐的刑事责任。

然而,

郑逸接下去的分析,却是让吴欣悦以及王姐,心里边久久不能平静。

“另外,被告人吴天赐只有小学文化,根本不知晓探矿权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况且,在涉案矿区周围也存在大量探矿权转让的情形。

再者,在双方共同成立的矿业有限公司运行后,各方还共同向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探矿权转让备案申请书,请求国土资源局对转让行为予以确认并颁发新证书,国土局并未退件。

最后,在涉案矿区实际开采运行过程中,国土局也曾多次至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未要求停止生产。

以上事实均说明被告人吴天赐常某主观上不存在诈骗的故意。相反,他一直坚持认为从最初的提供信息、促成被害人黄某交易是合法行为。

所以,我认为最初双方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居间合同行为!”

居间合同行为!!!

吴欣悦:“!!!!”

王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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